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
英文名称:ShenZhe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ssociation
简 称:SZIPA
第二条 深圳市知识产权联合会的性质
(一)本会是由本市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专业协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知识产权行业联合组织。
(二)本会是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作为枢纽型社团组织,全面整合、协调知识产权各专业领域的行业资源,搭建知识产权行业和谐多赢平台,做大做强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推动建立并维护统一、健康的知识产权行业秩序;维护会员的知识产权合法权益,为会员争取发展机会,拓宽发展空间,提高发展水平,维护会员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推动知识产权的创作、传播和使用,促进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8号301栋第四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促进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二)对境内外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国内、外有关方面提出建议;
(三)举办知识产权相关培训活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理论研讨,总结、交流知识产权工作经验,提高会员单位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四)开展民间的知识产权国际交流与合作,了解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趋势,传播知识产权信息,研究并积极参与推进我市的知识产权发展战略;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知识产权被侵权情况,支持并协助会员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六)发挥统一化行业平台的作用,为会员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咨询等服务,协调会员间的关系,增强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出版发行《深圳知识产权》等刊物,申请注册并使用知识产权联合会的特有商标;
(八)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企业和其他相关机构的委托,就有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调解;接受政府机关和民间委托进行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参与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宣传等活动;
(九)加强知识产权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诚信建设,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十)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的符合本会宗旨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深圳市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均可成为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知识产权理论水平的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知识产权管理人员。
单位会员由其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参加本会活动,并行使权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符合本章程第二条(一)款的要求。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同时附送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人会员须单位会员推荐或两名个人会员介绍,并提交职务、职称证明的复印件。
(二)对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由本会秘书处依照章程及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符合入会条件的,经理事会通过,即可成为本会的会员。
(三)批准入会的,由秘书处核发本会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表决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不遵守本会决议者,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审议和通过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一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每一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须过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以加强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联系,提高联合会的服务水平。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从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或在知识产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会长和会长授权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批准协会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该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副会长若干名。
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按分工、组织本年度联合会各项活动;
(三)受会长委托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一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监督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运作;
(二)监督本会财务管理;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并对相应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不得兼任。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所缴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本会业务范围内从事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附会费收费标准:
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理事单位:10000元/年;
团体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